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4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7日
法释〔202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
(202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8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司法实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15〕1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引言修改为:“为正确审理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依法保障海峡两岸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根据本规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判决,该判决中的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双方当事人都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的,均列为申请人。”
三、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人仅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人民法院对应否认可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给付内容的,人民法院在受理认可申请及作出认可裁定时,应当向申请人释明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将第六条改为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台湾地区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公证或者查明手续,但授权委托书经人民法院法官线上视频或者线下见证签署,或者经中国大陆公证机关公证证明是在中国大陆签署的除外。”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地区当事人委托中国大陆执业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转交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或者履行相关查明手续。”
五、将第七条第一款改为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二)判决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三)判决确定证明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依据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不需另行出具证明书的调解笔录等除外;
“(四)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当事人的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的,应当提交证明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身份证明材料在中国大陆以外形成的,申请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证明手续。”
六、将第七条第二款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包括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
“(二)作出判决的台湾地区法院名称、裁判文书案号、诉讼程序开始日期和判决日期;
“(三)请求事项和理由;
“(四)申请认可的判决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将第八条修改为:“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同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申请并记录在册;坚持提出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后,申请人再次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意见;被申请人在中国大陆没有住所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意见。被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内不提交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被申请人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九、将第五条改为第十条。
十、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为缺席判决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台湾地区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供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等证据,系通过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转递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十二、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十三、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
十四、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
十五、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一)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申请人缺席且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申请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且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
“(二)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
“(三)案件双方当事人订有有效仲裁协议,且无放弃仲裁管辖情形的;
“(四)判决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的;
“(五)人民法院已经就同一纠纷作出裁判,或者已经承认或认可其他国家或地区就同一纠纷作出的裁判的;
“(六)仲裁庭在中国大陆已经就同一纠纷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承认或认可仲裁庭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就同一纠纷作出的仲裁裁决的。
“认可该民事判决将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认可。”
十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确认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而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裁定认可其效力。不能认可判决全部判项的,可以认可其中的部分判项。不能确认该民事判决的真实性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十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
十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该判决涉及的纠纷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纠纷属于同一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
“经审查,裁定不予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恢复已经中止的诉讼;裁定认可的,对已经中止的诉讼,裁定驳回起诉。”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审查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期间,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二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全部或者部分认可,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已经获得认可的部分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或者部分不予认可的,申请人对不予认可部分再次申请认可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但申请人可以对不予认可部分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被人民法院裁定全部或者部分认可后,申请人对认可部分申请执行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予以执行。”
二十三、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
二十四、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在办理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中作出的法律文书,应当依法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二十五、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
二十六、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七条。
二十七、删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二十八、条文中引用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序号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2015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8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依法保障海峡两岸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根据本规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判决,该判决中的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双方当事人都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的,均列为申请人。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等。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在刑事案件中作出的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解笔录的,适用本规定。
申请认可由台湾地区乡镇市调解委员会等出具并经台湾地区法院核定,与台湾地区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的调解文书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先按照认可程序进行审查,裁定认可后,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
申请人仅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人民法院对应否认可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给付内容的,人民法院在受理认可申请及作出认可裁定时,应当向申请人释明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人直接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一并提交认可申请;坚持不申请认可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第四条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
第五条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台湾地区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公证或者查明手续,但授权委托书经人民法院法官线上视频或者线下见证签署,或者经中国大陆公证机关公证证明是在中国大陆签署的除外。
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地区当事人委托中国大陆执业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转交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或者履行相关查明手续。
第六条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二)判决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三)判决确定证明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依据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不需另行出具证明书的调解笔录等除外;
(四)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当事人的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的,应当提交证明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身份证明材料在中国大陆以外形成的,申请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证明手续。
第七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包括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
(二)作出判决的台湾地区法院名称、裁判文书案号、诉讼程序开始日期和判决日期;
(三)请求事项和理由;
(四)申请认可的判决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同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申请并记录在册;坚持提出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后,申请人再次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意见;被申请人在中国大陆没有住所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意见。被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内不提交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被申请人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十条 对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为缺席判决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台湾地区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海峡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途径查明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真实性和是否生效以及当事人得到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就有关事项依职权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途径向台湾地区请求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等证据,系通过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转递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可以裁定准许。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途径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的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六条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一)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申请人缺席且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申请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且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
(二)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
(三)案件双方当事人订有有效仲裁协议,且无放弃仲裁管辖情形的;
(四)判决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的;
(五)人民法院已经就同一纠纷作出裁判,或者已经承认或认可其他国家或地区就同一纠纷作出的裁判的;
(六)仲裁庭在中国大陆已经就同一纠纷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承认或认可仲裁庭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就同一纠纷作出的仲裁裁决的。
认可该民事判决将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认可。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确认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而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裁定认可其效力。不能认可判决全部判项的,可以认可其中的部分判项。不能确认该民事判决的真实性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裁定驳回申请的案件,申请人再次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十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该判决涉及的纠纷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纠纷属于同一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
经审查,裁定不予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恢复已经中止的诉讼;裁定认可的,对已经中止的诉讼,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一条 审查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期间,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第二十二条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全部或者部分认可,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已经获得认可的部分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或者部分不予认可的,申请人对不予认可部分再次申请认可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但申请人可以对不予认可部分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被人民法院裁定全部或者部分认可后,申请人对认可部分申请执行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予以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有关身份关系的判决除外。
申请人仅申请认可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认可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中作出的法律文书,应当依法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1998〕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1999〕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2001〕1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法释〔2009〕4号)同时废止。
欧洲专利局:随着各国对人工智能解决方案的关注,电网专利激增
欧洲专利局(EPO)和国际能源署(IEA)于2024年12月3日发布的一项新研究显示了对脱碳和能源转型至关重要的电网技术的快速发展。
这项名为“增强型电网专利”的研究显示,2009年—2013年间的电网专利申请活动异常活跃,此后也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在此期间,国际同族专利每年增长30%,远高于低碳能源技术12%的年增长率和所有技术总体上4%的年增长率。在报告审查的整个时间段(2001年—2022年),与物理和智能电网基础设施相关的国际同族专利数量增长了8倍,而所有技术的整体增长几乎没有翻倍。
自2018年以来,人工智能相关电网技术增长了6倍
物理电网电力基础设施的专利申请仍然强劲,但过去10年的大部分增长来自于智能电网技术,这些技术目前的国际同族专利数量超过了物理电网和存储技术的总和。10多年前,由政策驱动的智能电表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市场和标准的出现有助于推动智能电网技术的创新,从而使电网更加灵活和具有双向性。最显著的趋势是人工智能相关解决方案的增加——自2018年以来增长了6倍——例如,这些解决方案用于检测故障,以及预测需求以更好地管理电力供应。
EPO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正如欧洲央行前行长马里奥.德拉吉(Mario Draghi)最近的报告《欧洲竞争力的未来》所强调的那样,为了确保自身的经济竞争力,欧洲必须在新的清洁技术方面占据领先优势,并加快摆脱化石燃料的能源转型。我们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这凸显了投资更智能、更灵活的电力网络以利用可变能源来平衡日益增长的电力需求的紧迫性。这项研究提供了对专利申请趋势的独特视角,为我们向新能源系统过渡提供了地图。”
国际能源署执行董事法提赫.比罗尔(Fatih Birol)则表示:“电网不足是经济活动和能源获取的障碍,同时也使清洁能源技术的部署变得更加昂贵和复杂。这项研究表明,创新者正在响应对更具竞争力和灵活性的电网技术的需求,而这正是一个经常被忽视的问题。数据显示,用于扩展和维护关键网络基础设施的创新增长令人鼓舞。这种增长现在主要是由中国引领的,这也促进了其他地区不断提高竞争力。我们将继续帮助各国政府推动创新,以实现安全和可持续的能源转型。”
欧洲、日本和美国提交的国际同族专利数量最多,中国的崛起不容忽视
在研究的大部分时间里,来自欧洲、日本和美国的公司、大学和研究机构在电网技术的国际同族专利数量方面一直处于领先地位。自2019年以来,来自中国申请人的专利申请量大幅增长,到2022年已达到与欧洲相同的水平,主要集中在智能电网和存储相关技术。
主要地区的专利申请趋势(2001年—2022年,按首次申请年份分列出的国际同族专利)
初创企业和公共研究机构的主要作用
西门子公司、阿西布朗勃法瑞公司(ABB)和通用电气公司在电网技术国际同族专利排行榜上名列前茅。5家日本公司也进入了前10名,主要是因为它们在智能电网技术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其中包括丰田公司,它与本田和福特汽车公司一起展示了大型汽车公司如何在开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方面走在前列。在中国,许多申请来自该国的公共研究机构以及华为等主要行业参与者。该领域的大多数初创企业位于欧洲和美国,主要为硬件技术(电网基础设施和计量设备)作出贡献。在这项研究的队列中确定的1085家初创企业中,超过1/3(37%)的公司已经提交了专利申请,相比之下,欧洲只有6%的初创企业有专利申请。
为什么电网创新是能源转型的核心
在过去的10年中,人们对电能需求的增长速度是全球能源总需求的2倍,这导致了人们对电网的需求变得越来越迫切,因为电网需要将通常很偏远的可再生能源与消耗这些能源的城市和工厂连接起来。除了这些挑战之外,现有的电网基础设施也需要升级,例如,到2030年,需要更换超过170万公里的老旧输电线路,这些线路足以环绕地球42圈以上。
研究背景
这是EPO和IEA自2020年以来的第4项联合研究,研究内容涉及气候变化驱动的全球能源转型的各个方面。在EPO专利与技术观察站的协调下,13个国家专利机构的专家也参与了这项特别研究。作出贡献的专利机构包括:奥地利、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捷克、芬兰、意大利、立陶宛、拉脱维亚、摩纳哥、荷兰、西班牙、瑞典、土耳其和英国。
每个国际同族专利都涵盖向多个专利机构提交和公布的专利申请所涵盖的一项高价值发明。国际同族专利是创新的可靠代表,因为它们代表了发明人认为足以在国际上寻求保护的价值的发明。(编译自www.epo.org)
缅甸新《专利法》已生效
缅甸联邦议会在2019年3月11日通过了该国的《专利法》。因此,随着缅甸国家行政委员会于2024年6月1日发布了《第106/2024号通知》,正式宣布新的《专利法》已经自2024年5月31日起生效,该国终于实现了这一里程碑。
颁布缅甸第7/2019号《专利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专利和发明人的权利,促进创新和技术转让,确保投资者和用户们实现互惠互利,平衡权利与义务,防止专利实践做法遭到滥用并推动创新进程。它针对专利和实用新型作出了规定。如果某件实用新型具备新颖性以及工业实用性的话,那么人们就可以为其提交注册申请。根据新的法律,其中还增加了与强制许可有关的条款。此外,申请人现在还可以基于《巴黎公约》提出优先权要求。
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情形
如果某件发明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工业实用性的话,那么其就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不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的发明不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科学理论、发现的事物和数学计算;计算机程序;纯粹的心理学或游戏;用于开展交易的系统、方法和规则;来自大自然的植物和生物;针对人类和动物的手术方法或治疗方法;纯粹的美学创作。
药物制品在2033年1月1日之前是不得申请专利的,除非联邦政府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另有规定。
缅甸的专利注册流程
若申请人想注册一件专利,其可以向注册官提交申请。上述申请可以用缅甸语或英语提供。不过,这份申请必须载有下列信息:专利授权请求;申请人的姓名、国籍和地址;代理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审查卡号和地址(如果是由代理人提交的话);发明的完整说明书;发明的主题和摘要;一项或多项要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优先权声明(如果想利用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的话)。
在缅甸提交专利注册申请所需的文件
申请人必须出示其拥有有效工商营业场所的地址和所在地区名称的证明文件。
如果是法人实体提交的申请,那么就必须提供该法人实体的注册号、类型和所在地区的名称。
如果某一名共同申请人代表所有的申请人签署了申请,那么必须提供相应的书面协议。
申请人需要提供可用于理解发明的附图(如果有的话)。
缅甸的专利审查流程
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后,审查员将根据国际分类规则对发明进行分类。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某些修改。不过,如果申请人在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的60天内未进行修改的话,那么相关的申请将被视为已撤回。
申请人可以在放弃专利后的60天内提出恢复申请。不过,此过程需要额外的费用。
在检查完审查员所给出的评论后,审查官可以授予或拒绝授予专利。如果决定授予专利,那么注册官将会向申请人颁发专利证书。
有关专利和年费的条款
专利的期限为自专利申请提交之日起的20年。
专利的所有人/申请人须定期缴纳年费,以维持专利。(编译自www.mondaq.com)
美国专利商标局正式撤回期末放弃(TERMINAL DISCLAIMER)提案
12月13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正式撤回了备受争议的期末放弃(Terminal Disclaimer,TD)声明实践拟议规则。
根据USPTO局长凯西.维达尔(Kathi Vidal)在美国知识产权法协会(AIPLA)年会上的评论,该规则不可能在她离任之前定稿。
2024年5月的拟议规则制定通知(NPRM)将改变与“非法定双重专利”有关的TD声明做法。USPTO已将“显而易见的双重专利”(ODP)这一司法理论编纂成法律,规定除非专利权人承诺“不延长专利独占期或允许多方攻击被控侵权人”,否则该局将驳回一项以上专利的主张,而这些主张之间仅有细微差别。这是通过“TD声明”来实现的。
根据NPRM的说法:“即使目前TD声明提供了保护,但由于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对每项专利分别提出质疑的成本过高,TD声明所绑定的针对一项发明的显而易见的变体的多项专利可能会阻碍竞争。”
为此,USPTO建议要求TD声明必须包括一项“附加协议,即如果第二项专利的任何主张因现有技术而宣告无效,则带有TD声明的专利将不予执行”。
NPRM称,这将确保在解决由TD声明绑定的多项专利纠纷时,竞争者可以专注于单项专利主张的有效性。
该提案引发了广泛批评,IPWatchdog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吉恩.奎恩(Gene Quinn)称其“愚蠢至极”。
NPRM最强烈的反对者之一、Knowles知识产权战略公司的雪莉.诺尔斯(Sherry Knowles)称:“很高兴USPTO决定撤回有争议的TD声明拟议规则,USPTO不应被用来对付生物制药行业。”
创新促进委员会(C4IP)表示:“这一决定标志着全国发明家的胜利,因为该拟议会削弱人们对专利保护的信心,使发明家保护其创造的难度更大、成本更高。”
C4IP指出,它在2024年7月就拟议规则发表的公开评论中解释说,该拟议“超出了USPTO制定规则的权限范围,如果颁布,无疑会在法庭上受到质疑。结合(现已废除的)费用设定建议,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使继续审查申请的费用增加700%,因此NPRM非法破坏了继续审查实践,应予以撤销。”
USPTO的撤回通知称,撤回拟议规则的决定是由于资源限制。根据《联邦登记公告》,该局收到了300多条意见,其中256条意见是唯一的,既有支持修改建议的,也有反对修改建议的。(编译自ipwatchdog.com)
有关尼日利亚商标法律的概述
在尼日利亚用来监管商标事务的立法主要有哪些?
在尼日利亚,有关商标的立法包括:
《商标法》,即2004年《尼日利亚联邦法汇编T13章》;
1967年《商标条例》;
《商标标志法》,即2004年《尼日利亚联邦法汇编M10章》;
《商标不当行为(杂项犯罪)法》,即2004年《尼日利亚联邦法汇编T12章》;
《假冒和假药以及不健康的加工食品(杂项规定)法》,2004年《尼日利亚联邦法汇编C34章》;
2015年《网络犯罪(禁止、预防)法》。
哪些事物可以在尼日利亚注册为商标?
《商标法》第67条规定,纹章、品牌、标题、标签、票据、名称、签名、文字、字母、颜色标记、数字、商品形状、包装或颜色组合可以在尼日利亚注册为商标。同时,三维标志也有资格获得商标保护。
哪些事物不能在尼日利亚注册为商标?
非法或违反公共政策的标志或设计、可能会引起混淆的欺骗性或诽谤性标志、化学物质名称、相似或相同的标志或设计、具有通常含义的地名在尼日利亚不可注册为商标。此外,《商标法》第11章、第12章、第13章和第18章还排除了以欺诈方式获得的商标、出于恶意提交的商标以及不是由真正所有人提交的商标。
在尼日利亚注册商标需要提供哪些信息?
在尼日利亚注册商标时需要提交以下文件和信息:商标所有人的姓名、地址和国籍;商标的表现形式;申请进行注册的商标所对应的商品/服务的说明书;商品/服务的类别;以及已经签完字的授权书(用于授权代理人或律师代表申请人来处理申请)。
尼日利亚的商标注册程序是怎样的?
第一步,申请人需要在商标注册处开展一次“可用性检索”,以确定商标在自己想注册的类别中是可以使用的。
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商标注册处会发出一份确认函。此外,商标注册处在对注册申请进行审查之后还会发出一份接受函。
一旦上述接受函发出,相关商标申请就会被列入到商标注册簿中以进行公布(即商标局进行公开)。
当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时,任何第三方都可以就此提出异议请求。
如果在此期间没有人提出异议的话,那么申请人就可以缴纳相关的费用,并申请获得注册证书。
在尼日利亚可以基于何种理由对某件商标申请提出异议?
任何人都可以基于以下理由来对那些试图在尼日利亚进行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存在着混淆性相似和/或相同;商标包含地名;申请人不是有权注册该商标的真正所有人或所有者;商标包含化学物质的名称;该商标的申请人无意对其进行使用;商标包含非法或违反公共政策的事项。
尼日利亚的商标异议程序是怎样的?
如果有人(包含个人或法人团体)认为商标注册处不应该批准某件商标申请的话,可以按以下流程提出对注册工作的异议:
想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的一方必须在商标注册申请公布之日起后的2个月内提交载有异议理由的异议通知书。
商标注册处必须将通知书送达商标申请人处,而商标申请人必须在不可延长的1个月的期限内向注册处提交一份抗辩书,说明自己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所依据的理由。若未提出抗辩意见,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将会被视为已放弃。
如果申请人提交了抗辩书,负责注册工作的官员应该将复印件发送给异议方。随后,双方将以证据的形式交换法定声明书。在完成所有流程之后,有关部门会作出裁决。上诉程序将在联邦高等法院进行。有关各方可以就注册官作出的决定向联邦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可以在尼日利亚提交涉及多类别的申请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由于尼日利亚采用了单类别的申请系统,因此申请人只能按照每一个类别提出申请。换句话来讲,如果某件商标旨在涵盖多个类别的话,那么申请人将需要按照每一个他/她感兴趣的类别递交申请。
商标权可以在尼日利亚的法院中得到维护吗?
商标权是可以在尼日利亚的法院中得到保护的。尼日利亚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决定通过向尼日利亚联邦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其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并寻求获得禁令救济,以限制和制止他人在未来侵犯到注册商标。
尼日利亚注册商标的期限是多久?
尼日利亚商标的初始注册有效期为自申请之日起后的7年。此后,这件商标每隔14年就要进行一次续展。
尼日利亚的商标如何续展?
商标所有人应通过适当的表格向注册处官员提出商标续展申请,并附上规定的费用和注册证书或最后一次的续展证书(如适用的话)。(编译自www.mondaq.com)